【流域】四川将举行立法听证会,共商赤水河流域保护大计,赶紧来报名!

四川在线采访人员 刘佳
5月8日,采访人员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详见四川人大网站(http://www.scspc.gov.cn/)首页“意见征集”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城环资委)拟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0年5月22日9:00
二、听证会地点
省人大机关
三、听证内容
下列条款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适当:
第十条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因实施污染、破坏行为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内发展下列产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三)不符合赤水河流域保护和发展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依法依规推动本区域内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有序退出。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分散养殖畜禽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十二条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赤水河流域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五十条 赤水河流域内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生的废水、矿渣污染环境的,应当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代为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承担。
流域内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滩地种植农作物。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扎巢取卵、捕杀亲体和其他危害渔业资源的活动。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款 禁止使用多根鱼竿或者多个鱼钩垂钓,禁止在禁捕区和禁捕期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交易垂钓渔获物。
第六款 禁止捕捞、销售野生珍稀特有鱼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