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2辆公交车迎面相撞!官方通报,原因让人愤怒……( 二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梁某某强行拉拽正在行驶中公共汽车的方向盘 , 严重干扰公共汽车驾驶人员的正常驾驶行为 , 致使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失控并发生交通事故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 予以支持 。
在最后陈述阶段 , 梁某某泣不成声 , 表示“自己文化程度有限 , 不懂法 , 造成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 很后悔 。 希望法庭给我一个依法从轻的机会 , 让我早些回归社会、家庭 。 ”
在休庭后 , 法院当庭宣判此案 , 认为驾驶员行为虽有不当之处 , 但对本案没有实质性影响 。 梁某某坦白犯罪事实 , 但不属于自首 。 考虑到其为初犯 , 家人已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 酌情从轻处罚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 梁某某在实际载客12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 , 社会危害性较大 , 不宜缓刑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抢夺方向盘入刑是为公共安全护航 2018年 ,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如一记重拳 , 震醒了任性的乘客和冷眼的围观者 。 这段时间以来 , 从各地抢夺方向盘事件的惩处结果来看 , 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几乎都为之付出了刑罚的代价 。
在公共方向盘上撒泼的后果 , 足以叫人悔悟“冲动是魔鬼” 。 值得说道的是 , 浦东抢夺方向盘事件之所以大快人心 , 在于以下两个维度:其一 , 检方的说法是 , “她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 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14条的规定 ,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很显然 , 司法罚单不再仅以事实后果作为惩处的唯一依据 , 而同样看重逻辑后果 。 更直白点说 , 行为本身的恶劣性不只以危害结果来定性 。 其二 , 因为抢夺方向盘入刑会影响到落户等城市权益 , 因此 , 抢夺方向盘对于肇事者来说 , 机会成本变得更为沉重 。 比如目前外省市人员申请上海户口主要有两种途径 , 但无论哪种途径 , 只要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 , 就一票否决 。 这对于其他城市公共治理来说 , 也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
今年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对于乘客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 ,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 , 予以从重处罚 。
良法善治 ,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 某种意义上说 , 抢夺方向盘入刑的案例判决 , 以看得见的正义方式宣示了公序良俗的边界 。 当然 , 除了法律发力之外 , 道德教育与制度设计也同步跟进 。 比如为应对类似抢夺方向盘行为 , 河南郑州44路公交去年底设计了“壮士座”——在座位张贴宣传页 , 上有“我是公交安全守护员”“当乘客与车长发生冲突时 , 请及时劝导或制止”字样 。
合力而治、雷霆作为 , 公交车上的方向盘才会自带威严、自有敬畏 。 守护公交车上的公共安全 , 严刑峻法就当秀出肌肉和牙齿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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