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及其他情形)时要求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不是涉嫌侵犯隐私、自证清白、就业歧视

有罪推定和自证清白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存在并不是违法,这更多是理念的问题。的确是有就业歧视的嫌疑,但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相关的对就业歧视进行处罚的罚则,所以即使是有嫌疑也无法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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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因认为是无。这个原则是公权力上的限制。如果是个人,单位,组织的话,属于法外空间。2 不清楚3 法理上是否定的。比如有关于吸毒人员不受就业歧视的规定。4 个人认为不涉及个人隐私。至于是否涉嫌有罪推定,这不可能,只有公权力机关才会涉及。 妨害就业公平与就业歧视,只有规定一般条文,既没有细则确定,也没有责任罪责,所以等同于没有。题目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地方各级规章,办法,与公安部指定的规章之间的冲突规范与优先适用性、这个属于法律效力的适用问题
■网友的回复
1、主体不明,按无罪推定原则当然可视同于无,但单位有自主经营管理权限;2、具体操作问题,建议咨询公安部门工作人员;3、在从事特定职业上有限制(保安、押运、金融、教师等);4、有侵犯隐私与就业歧视的嫌疑,但我不认为涉嫌有罪推定与自证清白,因为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的主体应当是企业(用工方)而非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