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赴美留学生群殴同伴将被判终身监禁这一事件

看到“最重要的是美国的刑法,有一个felony murder rule,如果小孩子共同进行一个犯罪行为的话,所犯的罪全部人都要承担最重的惩罚。这个案件里凸显了留学生对美国法律的无知。”我就不厚道地笑了。你都不需要懂美国法律,只需要看懂了英文,就知道felony murder rule的意思是重罪谋杀规则。该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重罪的犯罪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死亡都可以构成一级谋杀罪,其内在法理是“罪犯故意地实施了特定的严重犯罪的时候,就可以推定他具有对被害人生命的轻蔑和漠视”,因此检方不需要证明其具有“蓄意”和“预谋”(这对于一般的一级谋杀罪而言是必须的)。该规则涉及到团体犯罪时,只要这个团队的其他成员知道并默许可能的杀人情况发生,例如在犯罪前共谋时同意带上致命武器,即可以视作具有相同的轻蔑和漠视。这时按照共谋规则,即使没有开枪,甚至没有参与到犯罪的主要活动中(例如只是在外面望风)都会受到同样的指控。这样的推定规则是非常宽泛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有组织犯罪都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只有个别情况下被告可能脱罪,例如自行举证来证明自己不知道主要案犯计划使用武力。然而这个规则和本案没有半毛钱关系,因为被害人刘怡然压根就没有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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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改了就再说点哈这牵扯到法律、社会、教育、家庭等各方面的问题,有探讨空间,但本人资历太浅,不知从何说起啊。这个事件,我总结下:事前无法律意识,全凭自我认识从事;事后无反省忏悔,相信找找关系逃避。欺负同胞,在国外滔天罪恶,若在国内安然无恙,我等还是继续努力,以保证将来后代也能这样。-------------------难道不能说是罪有应得么!!还有就是这题应该是假想的!案子还没判,却在这里给人定罪判刑了。呵呵了这群从小就留美的孩子,我不认为是他们凭自己努力过去的。so,这些二代在国内作恶习惯了,国内出事了不是还有老子罩着么?老爸不是李刚的,都低调点。想想到了国外,带着国内的各种作恶习惯及作恶后没事的心态,去一个老爸难以掌控的地方,现在出事了,怪谁呢?我觉得该怪美帝,为毛把法律写的这么好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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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并没有判终身监禁,三人已认罪,因此程序未进行到陪审裁定。以下是新闻原文。==================2015年6月18日,此案再次开庭初审,但是三名被告人一致表示“不认罪”。在此后将近8个月的审理中,三名被告人始终没有认罪,控辩双方一直处于交锋状态。美国检方提出条件,就是要三人分别服刑13年、6年和10年,否则就会交由陪审团来裁定。到了12月9日,另外一名嫌疑人卢征被美国警方抓获。这让原本坚持己见的三名被告人开始改变态度,如果卢征认罪,根据加州刑法的规定,只要有一人认罪,其他同案犯都要同罪并处。在2015年12月,翟云瑶写了一封悔过书交给了检方,反省了自己犯下的罪行,并且希望检方能够看在自己刚刚到美国、并不熟悉美国法律的情况下,给她一个机会。2016年1月初,这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与检方达成了协议。他们将在美国服刑,期满后会被遣返中国,并不得再进入美国境内。被告与检方达成协议在1月5日的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放弃上诉,检方撤销了起诉中的折磨罪。三人的罪名和刑期分别为:翟云瑶承认犯有绑架罪获刑8年,严重人身伤害获刑3年,殴击罪获刑1年,攻击导致严重人身伤害获刑1年,共计13年。杨玉菡则承认犯有绑架罪获刑8年,殴击罪获刑1年,使用暴力工具攻击获刑1年,共计10年。章鑫磊承认犯有绑架罪获刑5年,殴击罪获刑1年,共计6年。当日是三人与检方达成协议的最后时刻。据记者了解,如果三人未与检方达成协议,那么按照美国法律,检方将不会撤销起诉折磨罪,罪名一旦成立,三人最高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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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看多了,比如:我唾弃你的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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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大不了的,霸凌这事美国也有-------五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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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这些事已经多到了可以让人麻木的地步,学校、家长、法律都没办法保护这些人,天知道这些孩子心中埋下了多深的恨,而犯罪者却依然可以逍遥法外。
【怎样看待赴美留学生群殴同伴将被判终身监禁这一事件】 还好这是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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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终身监禁怎么执行呢?直接在美国监禁?还是驱逐出境,然后回国监禁?回国监禁是不是关一阵子就放出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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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前因后果,是什么原因让这三个人丧心病狂地殴打那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