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法律强势!儿媳带村干部要求分家;无效!继承人通过法院继承房产

程老汉与张老太生活在京郊张湾村 , 育有两儿一女 。 程老汉踏实能干 , 为了儿子结婚 , 给两个儿子各自在村里建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 。 两套新房都是宽敞的院子 , 五间正房 , 窗明瓦亮 , 带东西厢房 。 两个儿子也都娶上漂亮媳妇 , 和美过日子 。 程老汉跟张老太仍然住在老房子 。
与同法律强势!儿媳带村干部要求分家;无效!继承人通过法院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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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 , 程老汉的大儿子程老大患绝症去世 。 半年后 , 程老汉也因病去世 。 程老二媳妇王二嫂是村里的妇女主任 , 生性厉害 , 见公公和大伯去世 , 就起了分家的念头 。 但是 , 老房子和两处新房子 , 房本都是程老汉的名字 。 王二嫂暗暗想办法 。
一日 , 王二嫂约好两名村干部 , 到老宅找张老太 , 又把大伯家杨大嫂请来 , 要签分家协议 。 邀来村干部做为证人 。 协议约定:老房归张老太所有 , 新房一归杨大嫂所有 , 新房二归程老二和王二嫂所有 。 张老太和杨大嫂畏惧王二嫂 , 不敢明面抗拒 。 张老太忍气吞声 , 杨大嫂以不会写字为由 , 按了半个手印 。 王二嫂待程老二签字 , 证人也在分家协议上签字 。
与同法律强势!儿媳带村干部要求分家;无效!继承人通过法院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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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不到半年 , 王老二发现媳妇王二嫂出轨 , 气愤难忍 , 要与王二嫂离婚 。 又怕王二嫂分割房产 。 王老二遂与张老太、妹妹程大芳 , 大哥的女儿程小芳 , 一起到法院起诉法定继承纠纷 。 经过法院调解 , 所有继承人确认 , 同意程老汉遗产归张老太所有 。 法院由此出具《民事调解书》 。
【与同法律强势!儿媳带村干部要求分家;无效!继承人通过法院继承房产】随后 , 程老二起诉王二嫂离婚 。 王二嫂同意离婚 , 出具分家协议 , 要求与程老二分割新房二房产 。 程老二出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 称房产归张老太所有 , 王二嫂无权分割房产 。 王二嫂很气愤 , 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 。 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 , 王二嫂所持分家协议和程老二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 以哪个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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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王二嫂要求分家时 , 程老汉已过世 。 新老房屋均有一半是程老汉的遗产 。 程老汉未留遗嘱 , 因此 , 对程老汉遗产的处分 , 适用法定继承 。 程老汉的法定继承人有:程老汉遗孀张老太、儿子王老二、女儿程大芳、孙女程小芳 。 需全部继承人同意 , 才可以处分遗产 。 分家协议中 , 没有程大芳、程小芳的参与 , 程老二的签字是王二嫂代签 , 程老二不认可 。 杨大嫂不是继承人 , 即使按了手印 , 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 因此 , 分家协议无效 。
《民事调解书》是否有效
王二嫂声称 , 本人也是程老汉的继承人 , 《民事调解书》无王二嫂参与 , 应属无效 。 但是 , 我们的《继承法》规定 , 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子女亡故的 , 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 , 归属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当中 。
儿媳是否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呢?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 ,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所以 , 程老二仍健在 , 王二嫂不能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 因此 , 王二嫂无权参与法定继承纠纷 , 法定继承纠纷因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 , 法院出具调解书 , 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