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通知( 二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 , 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 ,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
三、投资运作
(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 , 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 。 资产组合投资中 , 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
(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 , 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 , 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 。 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 ,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 。 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 , 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
(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 , 可以进行份额分级 , 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 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 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 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 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 , 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
(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 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 , 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 。 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 , 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
四、登记托管
(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
(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 , 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 。
(十六)投资者应当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信息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予以核实并向登记机构提交开户信息 。 登记机构应当为每个持有人账户设定唯一的账户号码 , 并出具开户通知书 , 通过持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 。
(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 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 。
五、信息披露与报送
(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 , 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 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 。
(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 。 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
六、其他事项
(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 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 应当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登记 。
(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 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 , 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
【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通知】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