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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各地出台基站用电优惠等政策
7.制定5G基站建设初期用电优惠等政策 。 鼓励各市、县(市、区)对新建并开通运行的基站进行补贴 , 补贴范围可包括5G基站及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运行用电费用等 , 补贴方式原则上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 。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 , 切实推动5G基站加快建设 。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优化审批流程 , 规范基站内部管理
8.强化基站规划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 牵头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 将5G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纳入该专项规划中落实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将相关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自然资源厅)
9.优化建设审批流程 。 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 , 推动5G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加快建设 。 需要独立占地的铁塔 , 及时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在新建项目中配建的 , 要将5G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配套纳入工程项目立项、设计、验收等环节 , 确保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优化基站用电报装流程 。 对存量非直供5G基站 , 当地电网企业要结合现场供电条件 , 优化装表立户流程 。 对于新增5G基站用电需求 , 铁塔公司要提前1个月告知当地电网企业 , 当地电网企业要根据铁塔公司出具的基站及相关设施建设规划 , 将报装服务前置 , 加快接电效率 , 及时做好供电方案答复及报装接电服务工作 。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11.加强电信企业内部管理 。 铁塔公司等基站产权单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使用)5G基站的 , 应与公共资源产权人签署使用协议 , 明确双方责任权利 , 保证公共资源安全、稳定运行 。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 各电信企业新建通信基站签订的基站入场协议 , 电价(电费)相关条款不得违反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 , 从企业内部杜绝新增乱加价问题 。 (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 , 山东联通、山东移动、山东电信、山东广电、山东铁塔)
五、加快公共资源向5G基站建设开放
12.加快党政机关区域、社会公共区域、重点产业领域三类重点区域开放 。 落实《关于统筹共享社会挂高资源与通信铁塔资源促进我省移动通信建设的通知》(鲁经信信推〔2018〕23号) , 坚持“政府主导、铁塔统筹、开放共享、服务社会”原则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院学校、科研院所、交通枢纽(高铁、机场、地铁、高速等)、大型场馆、楼宇社区、旅游景点、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 , 以及路灯杆、监控杆、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资源要向5G基站开放 。 其中 , 属于公共机构以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资源要向5G基站免费开放 , 鼓励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筑物免费开放 。 (各有关单位)
13.强化率先垂范 。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协调推动行政事业单位非涉密办公用房向5G基站免费开放 , 不得收取基站租赁、资源占用等费用 。 各级教育、科技、住建、交通、文旅、卫健、国资等管理部门要指导推动本领域本行业公共资源向5G基站开放 。 (省机关事务局 , 省教育厅 , 省科技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交通运输厅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省卫生健康委 , 省国资委)
14.严禁强制收取不合理费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站建设运行过程中强制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 。 除配合建设增加的必要成本和管理费用外 , 公共场所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强制收取租金 。 对于正在运行的基站 , 有关权属单位要积极配合电信企业开展基站升级、改造 。 (各有关单位)
15.推动共建共享 。 加快通信铁塔资源向社会开放 , 推动智慧城市建设 , 提升环境监测、公安监控、道路交通安全监测、智慧文旅、智慧巡检等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 (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