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1.8万?专家:判决值得商榷( 二 )


本案中 , 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 , 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 , 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 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 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 , 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 公司主张员工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结合两员工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 , 酌定二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 , 鉴于二人未提出上诉 , 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
法官解读明显有误 , 进一步引发质疑
本案的判决结果 , 因为缺乏更多信息尚难以评价 。 但多位法律界人士均指出 , 电视新闻中接受采访的邗江法院法官在法律解读上存在明显错误 , 因此受到了网友们的强烈质疑 。
比如 , 视频中法官说:“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 , 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 。 这种情况下 , 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 , 在加班的过程中 , 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 ”
但事实上 ,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第41条规定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第44条则规定了加班应支付多少报酬 。
也就是说 ,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 , 必须先征得员工同意 , 并提供相应福利待遇 , 而不是提供了福利待遇 , 员工就必须加班 。 法官的说法明显颠倒了法律上的逻辑顺序 。
此外 , 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还说:“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 , 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 ”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 , 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 , 但不适用于本案 , 因为紧急生产任务不是企业自己说了算 。 劳动法第42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已经有明确规定 , 只有一些在特殊情况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障人民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工作 , 才可以不受限制 。 “本案中 , 原告公司损失的是一笔价值12万元的订单 , 很难说其与公共利益相关 , 也谈不上法律规定的紧急生产任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