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辽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日前,省司法厅就《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5月10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堤防、输水管道(隧洞)、灌溉排水渠道、水闸、泵站、渡槽、塘坝、机电井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积极发展新型水利工程融资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在市场机制运作下,支持水利工程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采取先建后补、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方式。
根据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 『社会』辽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征求意见稿提出,严禁破坏水利工程,对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堆积大宗物料等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同时明确,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土、石、矿渣等废弃物,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开垦造地、修建池塘等行为。另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损毁水利工程设施,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其中,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