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木石司法所」法院认定构成欺诈,判决赔偿车主三倍车款,买的是“智尊版”到手的却是“豪华版”( 三 )


一审法院认为
安雁冰与驿驰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 , 约定安雁冰以214900元的价格从驿驰公司处购买DS6THP160型智尊版汽车一辆 , 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 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 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应为有效 。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驿驰公司交付DS6THP160型豪华版车辆与《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的DS6THP160型智尊版车辆不符 , 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 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使对方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 其构成要件为: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被欺诈的一方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
1、驿驰公司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 ①《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的车辆型号系DS6THP160型智尊版 , 驿驰公司交付的系DS6THP160型豪华版 , 驿驰公司交付的车辆版本非合同中约定版本 。 ②驿驰主张《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是豪华版 , 提车时因豪华版缺货 , 经与安雁冰协商同意后更改车型为豪华版 , 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形 。 因“报价单”上显示的车辆优惠后的价款是214900元 , 贷款金额150000元 , 首付款64900元 , 此后驿驰公司亦支付了首付款64900元;而《贷款合同》中显示的是车辆价款208900元 , 首付款58900元 , 贷款金额150000元 , 与安雁冰实际支付的首付款64900元以及“报价单”上的车辆实际价款均不符 , 仅是贷款金额150000元相同 , 故在安雁冰与驿驰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 , 《贷款合同》是为了贷款150000元而形成的合同 , 该合同中显示的“豪华版”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且驿驰公司未提供安雁冰同意变更车型为豪华版的相关证据 , 故驿驰公司主张其交付的“豪华版”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形 , 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 综上所述 , 驿驰公司未如实告知交付的系DS6THP160型豪华版车辆 , 隐瞒真实情况;
2、驿驰公司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 。 《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的车辆型号系DS6THP160型智尊版 , 而驿驰公司隐瞒实际交付车辆为DS6THP160型豪华版的真实情况 , 主观上存在欺诈安雁冰的故意;
3、安雁冰是否因驿驰公司隐瞒车辆版本真实情况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 驿驰公司隐瞒其交付豪华版车辆的真实情况 , 其误以为驿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是智尊版车辆 , 并按照智尊版的价格支付购车款 , 故其存在因驿驰公司隐瞒车辆版本的真实情况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 。
综上 , 驿驰公司交付DS6THP160型豪华版与合同约定的DS6THP160型智尊版不符 , 存在欺诈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1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 ,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本案中 , 安雁冰已于2017年10月14日对涉案车辆进行首次保养时发现驿驰公司实施欺诈行为 , 期间一直未行使撤销权 , 本案发回重审后方主张撤销《汽车销售合同》 , 撤销权已消灭 , 故安雁冰主张撤销其与驿驰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 于法无据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请求判令安雁冰向驿驰公司退回豫Q×××××号“谛艾仕”牌汽车 , 驿驰公司返还购车款214900元 , 并出具退车证明 。 安雁冰此项诉求实际是要求解除其与驿驰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 因驿驰公司交付的系DS6THP160型豪华版汽车 , 而非合同约定DS6THP160型智尊版汽车 , 与合同约定不符 , 致使安雁冰使用DS6THP160型智尊版汽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合同应当解除 。 根据法律规定 , 合同解除后 , 尚未履行的 ,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现安雁冰请求返还购车款214900元 , 于法有据 , 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