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相关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审议,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 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 , 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 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 , 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 近年来 ,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 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深圳特区报采访人员李舒瑜方慕冰
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 。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得到重生的机会 , 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 。
“半部破产法”亟待完善
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 , 引发极大关注 。 在国内 , 贾跃亭被列为俗称“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 , 名下的未履行金额过百亿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 , 全国失信执行人已超过千万 。 他们中并非所有的人都故意欠债不还 , 有相当一部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 被迫成为“老赖” 。
当前 , 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 。 由于历史原因 , 中国目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 , 仅有《企业破产法》 , 其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 。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 , 一方面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 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效果 。
比如 , 由于企业和个人在市场退出机制和承担责任方式上的不同 , 很多企业融资时 , 债权方往往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作抵押 , 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可以破产 , 但个人无法破产 , 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经营风险转移到个人 , 这无疑违背了法人有限责任的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 。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 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 , 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 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 , 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 近年来 ,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 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
全国人大支持深圳先行探索
【#深圳特区报#相关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审议,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深圳一直是我国破产制度的先行者 。 早在1993年 , 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 为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企业破产法积累了经验 。
据了解 , 深圳经济特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比较完善、比较成熟的地区 , 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 。 截至今年1月底 , 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 , 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 , 占比达37.5% 。 除此之外 , 还有很多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 但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这部分商事主体在遭遇市场风险时无法获得平等的破产保护 。 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 能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 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 。
今年 , 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 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深圳的探索表示支持 , 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符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 具有积极意义 。
个人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避风港
个人破产制度来了 , 以后欠钱不用还了?该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这是许多人担心的问题 。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 因此 , 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 , 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 , 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 , 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 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 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 创造更多财富 。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 , 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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