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布公告 , 明确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
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稳定企业长期发展预期 ,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称 , 对今年底到期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 延长实施期限 。
三部门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 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
根据公告 , 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 , 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
【三部门: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