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观察#优酷被判赔偿乐视3万元,明知用户上传侵权作品仍放任不管

_本文原题为:明知用户上传侵权作品仍放任不管 , 优酷被判赔偿乐视3万元
【#商业公司观察#优酷被判赔偿乐视3万元,明知用户上传侵权作品仍放任不管】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起诉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侵权纠纷一案 , 日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判决优酷赔偿乐视经济损失3万元、律师费2000元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 。
#商业公司观察#优酷被判赔偿乐视3万元,明知用户上传侵权作品仍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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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内容显示 , 用户名为“姚娇变化19971”的用户在优酷网平台上上传了乐视享有独占著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迷城》后 , 优酷通过其网站、安卓手机客户端、iPad客户端等平台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 乐视遂于2017年3月27日提起对优酷侵权的诉讼请求 。
优酷辩称涉案影片为用户上传 , 其无法提供安卓客户端、iPad客户端的用户信息 , 同时优酷表示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投诉渠道 , 但乐视认为即使涉案影片为用户上传 , 优酷亦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优酷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 而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提供者 , 其通过用户上传内容丰富充实优酷内容、吸引用户关注和增加浏览量并通过视频文件获取了商业经济收入 , 理应承担审查用户上传内容是否侵权之义务 。 另外 , 法院还认为 , 优酷虽然主张涉案作品为用户上传 , 但是并不能提供用户信息 , 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条款规定 , 一审法院判决优酷赔偿乐视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的判决结果 。
优酷公司不服 , 向法院提起上诉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得当 , 遂驳回优酷上诉 , 维持原判 , 同时判决优酷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