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

编者按:自新疆军区开通强军网法律服务在线平台、法律咨询热线、微信工作号以来,我们收到许多官兵及家属的来信来电以及留言,咨询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涉法问题 。为了贯彻“八五”普法要求,做好法律服务保障工作,现推出《“疆小律”说法》专栏,帮助军区部队官兵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消除法律疑惑、维护自身权益 。今天推出第一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 。
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交流合作的新纽带 。截至2021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9.89亿 。网络高速发展的同时,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愈发突出 。近年来,利用个人信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案件高发频发,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大家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刑法》《民法典》相继将个人信息纳入保护后,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
一、确定了个人信息的内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该条法律条文比较宽泛,具体有哪些信息,可以参考《民法典》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
同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
二、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遵循,是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的制度基础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借鉴国际经验并立足我国实际,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同时还对经营者提出了公开信息处理规则、保证信息准确、采取保障措施等要求 。当前部分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造成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的适用将有助于遏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 。
三、开创“撤回同意”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撤回同意”制度是一个新举,从实践中看,以往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侧重于“告知、同意”,而对于撤回并无明确规定,往往点了一次“同意”,信息处理者便获得无限的操作空间和时限,对个人信息造成较大隐患,“撤回同意”规定的加入,将促使个人信息处理者更加精细、合法的管理用户信息 。
以后大家在使用APP时,可能除了常见的同意按钮,会新增一个“撤回同意”按钮,对于那些只用一次或者极少使用的APP,在办理完需要的事项后,可以撤销个人信息授权,减少个人信息被违法利用的概率,做到个人信息精确保护 。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以后大家不必再担心不签协议就无法使用APP了,只要不使用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功能即可 。
四、规范“大数据杀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大数据杀熟”是近几年新出现的网络名字,主要意思是指购物APP上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比新用户更贵的现象,2019年,“大数据杀熟”更当选为社会生活十大流行语 。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对“自动化决策”作出专门限制,就是为了规范“大数据杀熟”行为 。
同时,为了配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消费者协会也发布提示:经营者不能利用自身掌握的消费者经济状况、消费习惯以及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也不能在未获得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用户画像来开展精准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