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清代地方官所用之印信,从督抚到知县其形制有何区分?( 二 )


【爱历史】清代地方官所用之印信,从督抚到知县其形制有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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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府衙门为例 , 如果要更换新的印信 , 就要向布政司、督抚衙门打书面报告 , 再呈送吏部请旨由礼部铸印局铸造新印 。 新印铸造之时 , 印面四角留脚 , 长约二分 , 取其未到处时不能偷盖 。
新印发给吏部时 , 当堂磨去一脚;送至督抚衙门时 , 又磨去一脚;发交布政司衙门后又要磨去一角;待知府接印后 , 再磨去最后一脚 , 这叫磨脚开印 。 目的就是防止中间有人私自盖印 。
【爱历史】清代地方官所用之印信,从督抚到知县其形制有何区分?】新印到衙门之后 , 之前的旧印就要上交朝廷统一销毁 , 按规定 , 旧印必须在四个月内交至礼部 , 否则就要受到参处 。
同样为了中间有人私自盖印 , 知府在上交旧印时要磨掉一角 , 布政司衙门磨第二角 , 督抚衙门磨第三角 , 最后吏部磨第四角 , 这叫截角缴销 。
【爱历史】清代地方官所用之印信,从督抚到知县其形制有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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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员在用印时 , 也有严格细致的规定 , 督抚、藩、臬等大员 , 都配有监印官 , 文书上如果需要用有印 , 必须要盖上监印官之官衔名戳 。 道府以下官员 , 虽然较为宽松 , 但必须是在佐贰官的监督下方能用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