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刚刚,这名券商员工栽了,用母亲手机号控制多个账户,还配资炒股,交易金额过亿!( 二 )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期间控制“刘某2”证券账户 。 上述期间“刘某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68万元 , 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29万元 , 账户盈利3.48万元 。 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 , 且期间内“刘某2”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其后最近一笔股票交易在交易时点上高度接近、在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 截至2016年7月11日 , “刘某2”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某相关的消费支出 。
「中国基金报」刚刚,这名券商员工栽了,用母亲手机号控制多个账户,还配资炒股,交易金额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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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控制账户成申辩焦点
手机号使用的表述前后矛盾
江西证监局认为 , 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 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 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
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 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 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
江西证监局此前查明 , “刘某1”“全某伟”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主要通过180****5183手机号操作 , 上述手机号以张某母亲刘某2身份注册 。 交易期间内 , “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97.77%、84.03% 。 此外 , “李某”和“刘某2”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83.33%和74.24% 。
在听证过程中 , 张某提出申辩称 , 虽然张某能够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 , 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使用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操作上述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 “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同理 。 张某还申辩称 , 朋友汪某是配资的实际主体和上述手机号使用者 , 并操作“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 。 期间赴韩国 , 张某的母亲刘某2为该手机的使用者 。
此外 , 张某还称其仅是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账户出资人民币20万元 , 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使用和操作上述账户 , 而基于出资享有收益不违法;四个账户的交易均是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认可的合法交易软件下单 , 在场内公开完成交易 , 无证据表明张某实施过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和场外交易的违法行为;以及罚款金额过重 。
经复核 , 江西证监局认为:
一、认定本案违法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控制相关证券账户 。 “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四个证券账户均在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 , 经纪人均为张某;配资协议约定“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账户提供给张某使用 , “李某”“刘某2” , 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张某存在朋友或亲属关系;上述四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高度趋同 , 账户的资金来源或去向均指向张某 。 从人员关系、账户关联、资金关联、行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认定张某对4个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 , 实际控制4个账户 。 张某辩称其仅是简单出资行为 , 属于对其违法行为的片面理解 。
二、据调查 , 汪某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收益流向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 且汪某自认“汪某”个人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 , 比对同期“汪某”证券账户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 两组账户在交易股票品种及交易终端上完全不一致 。 无证据表明汪某从本案中获取相关经济利益 。 张某有关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人的表述在调查期间和听证会上前后并不一致 , 且如按听证会所述 , 上述手机在境内期间由汪某使用 , 在韩国境外期间手机则交由其母亲刘某2使用 , 不符合常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