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下发指导意见剑指涉窨井盖犯罪

每经编辑 马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及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 回应当前办理涉窨井盖相关案件的难点问题 , 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涉窨井盖相关刑事犯罪 ,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两高一部”下发指导意见剑指涉窨井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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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意见》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 , 明确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 , 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 , 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 , 致人受伤或死亡的 , 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是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 。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以上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 , 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 ,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 ,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
依法惩治窨井盖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 , 是《意见》的重要内容 。 《意见》规定 , 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 , 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严重不负责任 , 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 ,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 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
《意见》还对窨井盖的范围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

5件典型案例通报

一、武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基本案情:2011年8月 , 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其女友郭某(另案处理) , 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 , 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路段盗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 , 巡逻交警发现后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 , 武某某与郭某驾车逃离 。 途中 , 郭某欲趁机将井盖丢弃 , 被当场抓获 , 武某某逃走 。 后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武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 2014年4月 , 武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案件警示: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 , 如有缺失、破损 ,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 , 危险性很大 。 盗窃、破坏公路上的窨井盖 , 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 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
二、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陈某甲、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3年9月 , 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面包车 , 携带丁字钩等工具盗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多条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57个(价值人民币23646元) , 后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 。 被告人陈某甲将收购的井盖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中山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陈某乙 。 2013年12月 , 顾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陈某甲、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罚金八千元 。
案件警示: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 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 因井盖缺失 , 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 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 , 而盗窃人流密集往来的公共场所的窨井盖 , 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 , 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 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 。 窨井盖系特殊物品 , 对这类物品的回收有特别规定 , 本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所回收物品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 , 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三、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 , 河北省隆化县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 , 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 。 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 , 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 , 被打捞上来后 , 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 经鉴定系溺死 。 姜某某认罪悔罪 , 并积极赔偿 , 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2018年1月 , 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