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 网络赌博系列捕鱼游戏程序员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二 )


当然,对于主观上是否明知的判断不是仅仅依靠程序开发人员的口供,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


二十七 网络赌博系列捕鱼游戏程序员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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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办案人员来讲,除了考察口供,还会考察程序开发人员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提供技术支持的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举例而言,在一捕鱼类开设赌场案件中,技术人员组建了社交软件的交流群,在该群内讨论捕鱼游戏中存在的BUG以及解决方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开发人员一直主张自己主观上不知情,但是在该群内与之相关的了解记录显示,其作为技术人员处理过捕鱼游戏平台内的BUG造成玩家无法结算赌资的内容以及其他技术人员讨论“代理”赔钱给玩家的字眼 。
凭借该部分证据办案机关直接认定程序开发人员在主观上是知道捕鱼游戏程序被用于实施开发赌场活动或赌博活动,进而对该程序开发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二、自行开发捕鱼游戏并出售的开发人员
因为网络游戏的研发成本高,使得大部分网络游戏都是有专门的游戏公司招募技术人员进行开发的 。但是代码的泄漏、窃取、换皮等现象的出现,也使得部分开发人员掌握了或者具备了开发捕鱼游戏等游戏平台的能力 。
该部分人员以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定制捕鱼游戏的方式开发并交付捕鱼游戏程序,赚取开发费用和维护费用或者直接采用“换皮”的方式批量改造捕鱼游戏进行售卖获利 。由于该部分程序开发人员的独立性,在利益面前更容易出现刑事风险 。
如果程序开发人员开发的是正规的捕鱼游戏程序,只要其交易过程存在完备的手续,通过正常途径销售捕鱼游戏程序是没有问题的 。
但是如果在开发时按照客户需求已经预留了“后门”,开发或预留了与开设赌场相关的接口,则属于明知他人会利用该程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技术支持的情形,存在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可能 。
当然此时的明知,除了非常直接的证据加以证实以外,也仍然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证实开发人员主观上是知情的、明知的 。具体的论述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
当然除了主观上是否明知以外,还存在与技术中立性相关的辩护方向 。对于捕鱼游戏而言,正规的捕鱼游戏中的“捕鱼”相关功能都是捕鱼游戏中常见的功能,且该部分功能本身不具有赌博性质,只是存在被人利用用于赌博活动的可能 。举例而言,捕鱼的过程是一个概率不确定的事件,这也是大多数游戏中“娱乐性”的表现,但是该功能也同样可以被用于赌博活动 。此时,捕鱼功能技术本身是不存在合法与非法的区别的,只是因为利用该技术的人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关于该部分的具体论述可以参见《计算机犯罪研究系列(二十三)计算机刑事案件中如何正确运用技术的中立性特征进行有效辩护》
【二十七 网络赌博系列捕鱼游戏程序员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本文是车冲律师结合办理计算机/捕鱼游戏开设赌场案件中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希望对该类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