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帮人“做了个网站” 获刑两年,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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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2年 , 罚金人民币5千元……”听到判决 , 海淀法院法庭里 , 被告席上的胡某悔不当初——只是做了一个网站 , 竟然落得这样的下场 。 胡某到底冤不冤?
在被害人小李看来 , 胡某一点都不冤 , 要不是胡某“助纣为虐” , 也不会造成自己的巨额损失 。 原来 , 小李在浏览网页时 , 点击了一个非法链接 , 登录了虚假的某国家机关网站 , 因此损失大量钱财 。 报案后 , 警方侦查发现 , 被告人胡某曾在QQ群中主动发布“低价建站仿站”的信息招揽生意 , 巫某(另案处理)正是通过这种途径找到了胡某 , 提出要仿冒正规网站的要求 。
检方认为 , 胡某明知巫某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 , 仍为其设立、维护专门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虚假网站 , 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法院认定检方指控 , 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
【[被告]帮人“做了个网站” 获刑两年,冤不冤?】宣判后 , 法官指出 , 受害人小李的遭遇 , 简单来说就是遭遇了“钓鱼网站” 。
虽然胡某称其并不知道涉案网站是诈骗网站 , 但是法院认为 , 无论是从仿冒网站设立方式的非正常性 , 仿冒网站获取访客个人金融账户名称、密码等私密信息的隐蔽性 , 还是从仿冒网站对于网络杀毒防护软件拦截功能的规避行为 , 胡某均能够认识到该仿冒网站极有可能是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 因此推定其具有明知的故意 。 而且 , 胡某设立假冒国家机关网站本身就具有违法性 , 而用于犯罪的目的更是显而易见 。
对于此类犯罪 , 法律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 。 法官解释道 , 从实践中看 , “情节严重”可以从设立网站、发布信息的数量、访问量、群组人数等实际数量上把握 , 也可以从获取的违法所得如广告费、注册费等金额上把握 , 最后还可以从下游实行行为的危害后果上予以把握 。 例如本案中 , 查证被害人被骗金额巨大 , 就可以认定此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是“情节严重” 。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采访人员 高健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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