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参考】美团是否垄断亟需执法部门介入调查

作者:李攻
日前 , 广东省33家餐饮协会联名向美团发出一封交涉函 , 要求取消“独家合作限制”等垄断条款 , 降低外卖服务佣金等 。 这使得美团是否垄断经营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
从表面上看 , 这次广东省的多家餐饮协会发出交涉函部分原因是由于受到疫情影响 , 餐饮企业普遍十分困难 , 而美团的年度溢利由2018年的亏损111亿元转为盈利27亿元 , 首度扭亏为盈 , 这中间涉及到产业链条中利益分配问题 。 但更关键的是美团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了垄断并从中获得垄断利益 。
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在交涉函中表示 , 美团涉嫌实施垄断定价 , 各类收费层出不穷 , 设定了诸多不公平的交易规则 , 持续大幅提升扣点比例 , 新开餐饮商户的佣金最高达26% , 已大大超过了广大餐饮商家忍受的临界点 。
美团是否涉嫌了垄断经营 , 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话题 。 近年来 , 美团遇到反垄断执法不止一例:2017年6月 , 浙江金华市场监管局对“美团网”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 合计罚没52.6万元;2019年3月 , 四川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美团外卖强迫商家“二选一”当事人处罚25万元 , 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因为这些处罚的层级比较低 , 影响力也比较有限 , 现在亟需的是更高层级的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 一方面是给餐饮企业一个明确的交待 , 更重要的是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交待 。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毒瘤 。 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可以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制定自己的法则 , 这包括价格机制的形成及排他性协议 。 《反垄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有报告显示 , 超八成用户通过网络外卖平台使用网络外卖服务 。 2018年 , 在外卖市场中 , 美团外卖市场份额达到64.1% 。 64.1% ,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数字 , 一个企业占有这么大的市场份额 , 其行为就可能影响到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并且 , 此次疫情促使配送到家服务需求迅速增长 , 选择配送平台服务的群体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 。 根据美团2019年全年财报 , 其营收达到975.3亿元 , 增长49.5% 。 从这一点上说 , 美团是否存在垄断经营行为已经涉及到了社会公共利益 , 也就是说与庞大的消费者群体产生了利益关系 。
美团是否形成了垄断 , 这需要监管部门的权威认定 。 但《反垄断法》对是否形成了垄断有三条界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 64.1%这个数字如果真实反映市场态势 , 那美团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
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就可能产生支配市场的行为 , 甚至是“霸款”行为 。 据媒体报道 , 美团在一些地方变相胁迫商家在其和别的平台间“二选一” , 一旦商家同时入住其他外卖平台 , 不仅佣金费率会上浮 , 还会在搜索中予以屏蔽 , 缩小配送范围 , 甚至被强行注销下架 。 这一点 , 也是广东省33家餐饮协会联名向美团交涉函的导火索 。
但这个交涉函还是反映出餐饮行业处于弱势地位的软弱 , 因为交易函强烈呼吁美团立即取消独家合作限制等其他垄断条款 , 以便餐企承接来自更多平台的外卖订单、促进餐企开源脱困 。 涉及到垄断的话 , 相关企业应该向监管部门举报 , 甚至直接向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举报 , 监管部门才可以进一步展开调查 。 仅仅是“呼吁”反映出的是餐饮企业“既恨又离不开”的心态 。
已经有不少餐饮企业开始尝试通过自营微信小程序进行外卖服务 , 试图缓解外卖平台佣金高的问题 , 但在实践证明 , 这种尝试在即时物流配送方面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 这也正是现在的一些平台可以傲娇的基础 , 也是可以产生垄断利润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