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虚假宣传,奥克斯空调被罚款十万元

【因虚假宣传,奥克斯空调被罚款十万元】每经编辑 郑直    
据央视财经消息 , 4月10日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作出“责令改正”和“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 2019年6月28日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局转办的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个型号空调能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 , 当天决定予以立案 。 2019年8月15日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级局转办的涉及当事人另外6个型号空调的举报件予以并案处理 。
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 并在生产领域和家电卖场、专卖店以及电商平台等流通领域对涉及当事人14个型号的空调分别进行随机抽样 ,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 其中2018年11月20日生产的出厂编码为114841001811201629的室外机和2019年4月3日生产的出厂编码为017134001904031924的室内机组合的KFR-35GW/ZC+2型号空调 , 检测结果为制冷消耗功率1138.3W、能效比3.21W/W , 能效等级3级 , 与其能源效率标识上的信息不符 。
因虚假宣传,奥克斯空调被罚款十万元
文章图片
图片来源:摄图网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 , 空调是一种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 生产者应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 当事人为了推销其空调产品 , 突出其节能省电的特点 , 在能源效率标识上标注与实际不符的输入功率、能效比、能效等级等能效指标信息 , 并在说明书指向的能源效率标识二维码链接网页上进行展示 , 夸大了节能性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 属于“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1.责令改正;2.处罚款十万元 。
本文来源:央视财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