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出嫁女与归宗女的财产继承制度,根据不同情况有着不同的继承方式( 二 )


不仅是家庭户绝的情况出嫁女才能获得遗产 , 在家中立有命继子的情况下 , 因为命继子与父家并无血缘关系 , 所以并不能获得家产的全部 。 在宋代 , 由于女性地位的提高 , 已经出嫁的女儿在父亲死后与养子争夺遗产的现象层出不穷 , 宋代出嫁女是可以通过诉讼来获得遗产继承的权利的 。
【爱历史】出嫁女与归宗女的财产继承制度,根据不同情况有着不同的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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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有亲生儿子继承门户的情况下 , 父亲偏爱女儿 , 也会立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女儿 , 哪怕她已经出嫁 。 宋代周密的《齐东野语》中记载:“杨氏和王氏生前最宠爱的就是他们的第六个女儿 , 所以死后将厚金留给女儿 , 并且将良田千亩全部继承给女儿 。 ”
当然 , 像杨氏和王氏这样极度宠爱女儿的父母也不多见 , 是极少数 。 但如若女儿出嫁后日子过得并不宽裕 , 艰难度日的话 , 父母怜其贫弱 , 爱女心切 , 往往也会在死后立遗嘱留给女儿部分财产供其生活 。
上述两个案例主要记载的都是在命继子存在的情况下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出嫁女 。 但事实上这种父母生前立有遗嘱的情形是很少的 , 大部分案件中并没有遗嘱的支持 。 《宋会要辑稿》中记载:“命继子如果想要继承家庭的财产 , 必须将财产一分为二 , 平等的分配给已经出嫁的女儿 , 户部可以根据案件的详情 , 考虑我说的话 , 如果确实是已经户绝的家庭 , 且根据规矩找到了合适的立继之人 , 低于三千贯的财产可以分配给出嫁的女儿部分 。 ”
从以上规定可间接得知:在家庭中存在继子的情况下 , 出嫁的女儿也可以获得部分遗产 , 这一规定从北宋一直延续到南宋 , 在南宋时期在室女获得遗产的份额较北宋更为宽松 , 可以获得最高至三千贯的财产 。
【爱历史】出嫁女与归宗女的财产继承制度,根据不同情况有着不同的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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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户令》对此又有补充规定:在家庭中既有在室女 , 又有归宗女 , 且立有命继子的的情况下 , 出家的女儿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如果家庭中只有出嫁女和外继子 , 那么出嫁女可以获得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如果家中绝没有命继子的话 , 那么全部遗产三分之二都属于已经出嫁的各个女儿平等分配 , 剩下的三分之一就交给官府 。 既然户绝家庭可以立继 , 那么关于户绝家庭立何人为后就免不了产生众多纷争 , 族人与出嫁女之间也会相互忌惮 。
因此虽然法律已有详细的规定 , 出嫁女也很少得到财产 。 沈括《梦溪笔谈》记载 , 邢州有一家人被恶徒所杀 , 家中父母都因此丧生 , 如果家中男子尚在 , 那么遗产就是男子的;如果男子第二天死了 , 那么遗产就不是父亲的遗产 , 而是儿子的遗产 。
出嫁女也就成为遗产主人的姑姊妹 , 就不能以出嫁女的身份继承遗产了 。 父母死时 , 兄弟在 , 出嫁女就不能获得遗产 。 在本案中出嫁的女儿不能以户绝家庭中出嫁女的财产三分之二的法律来继承 , 而是按照户绝家庭无子女 , 其姑姊妹可获得三分之一的财产来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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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代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变化
宋代关于出嫁女的财产继承范围相较于唐代改动颇多 。 《宋刑统》中关于户绝地请条记载:户绝的家庭中 , 尚在家中的女儿可以获得百分之六十的财产 , 剩余的上交给官府 。 唐代允许户绝 , 在室女继承所有家产 。 但宋代法律后续又规定了在户绝立命继子时在室女的继承权和同在室女、归宗女同在的情况下 , 在室女的继承份额 。
这些都是宋代才出现的新规定 , 另外 , 关于出嫁女可以获得田产的规定也是直到南宋才开始出现 。 总的来说 , 宋代法律拓宽了出嫁女继承父家财产的条件 , 增加了其获得遗产的几率 , 法律也体现了保护出嫁女财产继承权利的趋势 。
二、归宗女的财产继承制度
【爱历史】出嫁女与归宗女的财产继承制度,根据不同情况有着不同的继承方式】婚姻是男女共同生活 , 共同经营家庭的长期契约 。 婚姻有和就有离 , 即使在传统伦理思想的影响下 , 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 , 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 离婚成为了社会很普遍的现象 。 选择离婚的妇女如果暂时寻不到合适的再婚夫家 , 就会重新回到父家生活 , 成为“归宗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