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工信部拟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4月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 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稿》称 ,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 ,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 , 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 , 激发市场活力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 需要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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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 , 《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对《准入规定》做出修改:
【『新能源』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工信部拟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一)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 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 ,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 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 , 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 降低企业准入门槛 。 同时 , 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
(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 , 需要特别公示 。 《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
(三)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 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 , 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 , 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
(四)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 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
事实上 , 早在今年2月10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2020年3月10日)对现行《准入规定》进行了多达10处的删减和修改 。
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将原规定第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中的第三款“设计开发能力”的大部分核心内容删除 , 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则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 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门槛将大大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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