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云南昆明“土皇后”——杨菊芬的罪恶发迹史,委身“大哥”称霸一方( 二 )


【爱历史】云南昆明“土皇后”——杨菊芬的罪恶发迹史,委身“大哥”称霸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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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可以并处罚金 。
作为蒋家田黑恶势力中的掌握财权的人 , 杨菊芬对于蒋家田所行恶事起到的作用不可谓不重要 , 不可谓不关键 , 甚至在其犯罪行为中提出建议 , 帮助对方事实犯罪行为 。 那么她也必将会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而她的家人都会因参与进蒋家田犯罪集团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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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贩毒之外 , 蒋家田开办了旅社、饭店、货运公司等企业 , 以企业为依托进行着贩毒交易 。 而他的手下成员也成为了这些公司的打手 , 在蒋家田和杨菊芬的指使下犯下了累累罪行 , 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营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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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 杨菊芬在掌握了蒋家田犯罪集团的财权之后 , 还经常参与赌博 , 往往在一桌赌局中她就能赔掉以往一个月的工钱 , 而她的疯狂最终也将迎来罪恶的苦果 。 2008年9月15日 , 蒋家田及杨菊芬等人被警方逮捕 , 迎接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犯贩卖毒品罪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 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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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家田贩毒集团中 , 杨家人帮助他从境外获取到了大量的毒品资源 , 还参与进了贩运和贩卖的过程中 , 对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 , 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重大 。 作为贩毒集团中的首脑 , 蒋家田和杨菊芬等人也将会因为他们的贪婪受到制裁 。
最终 ,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 , 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罪等多项罪名 , 判处蒋家田死刑 , 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杨菊芬死刑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其下个组织成员以其在犯罪过程中的重要程度、地位等接受相应的处分 , 同时 , 蒋家田等人的犯罪所得悉数没收、追缴 。 2011年 , 杨菊芬和蒋家田被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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