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分居时间”节点决定案件胜负,婚前婚后丨婚姻法百坑系列:离婚案件中( 三 )


在司法实践中 , 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 , 法院一般只批准查询起诉前一年内的银行流水 , 若对方在起诉前一年内已经大额转移财产完毕 , 那么查询这一年内的银行流水就再无意义 。 双方开始分居 , 往往是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的开始(当然要注意区分因工作原因分居的情形) , 初步有了离婚的打算 , 若一方控制了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 便可能会开始有计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另一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共同共有人 , 离婚时只能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 , 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正是考虑到这点 , 离婚诉讼中若有证据证明双方早于起诉前一年就已经开始感情破裂 , 可申请查询对方超过一年的银行流水 , 此时的查询期间一般为分居至起诉之日 。 由此可见 , “分居时间”这一节点具有其重要性 , 直接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稍不注意就可能损失惨重 。
需要强调的是 , 确定好“分居时间”只是第一步 , 要想追回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 仍需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对银行流水进行统计分析 , 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 事实上 , 处理银行流水工作量很大 , 但也是体现律师专业水平高低的重要板块 。 因此 , 若预测到自己的离婚案件有大量银行流水需要处理 , 一定要聘用专做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 , 切莫大意失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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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居期间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 可能会被认定存在恶意转移财产
在双方分居期间 , 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 会存在法院依据《婚姻法》第47条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 最后导致少分或不分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
我曾经经办的一个离婚案件就是如此 , 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并没有注意到“分居时间”的重要性 。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了“分居时间” , 而后我方发现对方在分居期间擅自出卖了婚后购买的房产 , 出卖房产所得的款项450万元全部由对方控制 。 因为该房产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 , 根据当地房地产买卖的政策 , 是不需要配偶的签名即可出卖 。
因此我方主张对方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售房款 , 最后法院判决对方补偿我方售房款的70%即315万 , 而对方最后只能占有售房款的30%即125万 。 我方就是抓住一个对方在分居期间擅自出卖房产的细节 , 为当事人多争取了近100万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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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 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 法院会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 , 这个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非常难以适用 。 因为要符合该法律规定 , 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才能认定 , 即需要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存在分居满两年的状态 。
实践中 , 往往很容易证明双方感情不和 , 但是很难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 。 当然 , 若在庭审中 , 对方认可双方已经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 , 即便没有证据且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 , 只要在对方认可该事实 , 法院亦可以直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 , 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予以判决离婚 。
如上所述 , 既然“分居时间”在离婚案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 在法官问及时就需要谨慎答复 , 而不能胡乱编造一个时间节点或者对分居时间模糊不清 。
另外 , 还需要注意在双方对分居时间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 或者对方直接否认双方已经分居的情况下 , 我们就需要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分居 。 若无法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若对方真的是在分居期间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也就无法依循法律途径再主张追回 , 由此会导致损失几十万、几百万 , 甚至几千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