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空白合同、逾期高息、信用透支……一不留神就进套路贷的“坑”( 三 )


法院判决:小贷公司起诉小雪偿还借款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对于借款本金 , 小贷公司出借资金时扣除的“手续费”应属于砍头息 , 案涉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000元 。 对于借款利息 , 因双方已经约定借期内月息0.99% , 逾期月息2% , 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法院对小贷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因本金数额发生变化 , 小雪每月偿还的50元利息将有部分用于归还本金 。
套路四
承诺保底高息 , 制造虚假担保
王先生退休后赋闲在家 , 外出遛弯时碰到甲企业的小李 , 小李向其推荐企业新推出的融资项目 , 并称该项目仅投资5万元 , 不仅可以成为合伙人 , 而且每年保底年息高达15% , 另外 , 乙公司还将用市值1.2亿元的股份做质押 , 同时还会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 王先生二话不说就与甲企业签署投资合同 , 并支付了款项 。 后甲企业未按时偿还 , 王先生提起诉讼 。 此时 , 王先生才发现所谓的担保函是宣传彩页 , 并非原件 , 质押合同中也没有对债权进行明确 , 无法判断乙公司的担保意思表示 。 王先生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质押担保责任的诉请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
法官说法
市面上有部分企业以高息为诱饵、以合伙为幌子 , 误导大家进行投资 , 面对高息许诺 , 投资者应格外谨慎 。 高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 , 在决定是否投资时 , 不仅需要对企业资质进行考察 , 还需对资金的使用去项进行核查 , 避免落入集资陷阱 。 同时 , 必要的担保也是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依靠 。 在接受担保时 , 首先应审查担保是否是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此外还应注意担保合同中对于担保范围、期限、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 。 以股权质押、房产抵押等作为担保的 , 还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未经登记的 , 质押或抵押权不成立;若涉及到公司对外担保 , 则应关注该决议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
法院判决:王先生起诉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 , 乙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股权质押范围内对案涉款项承担质押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先生已经实际出借5万元 , 王先生与甲企业之间的约定合法有效 , 故对王先生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 因担保函是宣传彩页 , 并非原件 , 通过该担保函无法认为乙公司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质押合同中也没有对债权进行明确 , 故无法判断乙公司具有对案涉款项进行股权质押的意思表示 , 因此王先生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质押担保责任的诉请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