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肖建国:用这四个关键词解读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 『疫情防控期间』肖建国:用这四个关键词解读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首批十个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价值。其共性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四组关键词:利益平衡、法院调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线诉讼。
一、妥善平衡了疫情防控中的利益冲突
民商事审判的本质是协调并化解各种复杂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主要体现为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私权争议,现行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已经为这类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法裁判”的法律依据。不过,疫情防控期间,民商事审判所涉利益冲突进一步加剧。一方面,当前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原告希望尽快回笼资金按期复工,需要对被告的资金账户进行冻结,而被告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就无法支付货款、发放工资,也难以展开复产经营。很显然,原被告的复工复产诉求是矛盾的,民商事审判中似乎无法两全,这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智慧。另一方面,当前民商事审判还面临着协调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法院要立足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在利益冲突的协调上,法官需要回答基于疫情防控目的的复工复产与非基于疫情防控目的的复工复产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利益衡量问题。我注意到,首批十个民商事典型案例对于上述两个层次的利益冲突,坚持平等保护、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找准了利益平衡点,在不减损程序权利的前提下,依法妥善处理了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充分展现了中国法官的司法智慧。
二、充分发挥了法院调解的独特优势
首批十个民商事典型案例中,八个案件调解结案。应当说,法院调解是一种柔性司法、协商性司法,在协调疫情防控期间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上,相对于法院裁判而言,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是调解的自愿性,更加契合民商事主体私权自治的要求,也突显了调解活动中当事人的主体性。由于调解的正当化基石是自愿,因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能够自动履行。二是调解的灵活性、效率性和低成本,可以满足复工复产企业快速解决纠纷、维持正常经营的实际需求。例如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10余天时间,化解了疫情防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三是调解协议的开放性,使得法院调解不仅可以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存争议,而且具有鼓励交易,甚至为双方当事人构筑面向未来的交易关系的作用。例如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诉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诉景德镇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德威系关联企业金融借款纠纷系列案等。
三、强化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强调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上,中政委《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及各地法院出台的司法文件,都重申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首批十个民商事典型案例中,有六个涉及因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企业无法向员工发放工资、购买原材料、偿还银行贷款、缴纳税收和社保等,从而难以复工复产、正常经营的,有一个案例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而无法融资、扩大生产的。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依循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统一。尤其在徐某某诉义乌市百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坚持统筹防控疫情和复工复产,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信用修复,有助于完善我国现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