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里资讯榆林■网络刷单拉人头行为——法律上如何认定?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
选择在网络平台上工作
那么
对于网络平台上
以招聘为噱头的犯罪行为
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咨询内容
咨询人李健(化名):检察官你好 ,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互联网上招聘平台犯罪的问题 , 案例如下:
张某是一名无业游民 , 为了挣钱养活自己 , 在2019年4月加入一个qq上午兼职群 , 工作内容是进入某网络平台进行网络刷单 , 但是进入兼职群需要缴纳一定的会费 。 同时 , 平台提供的兼职任务少 , 收入太低 , 因此平台让张某也加入招聘工作 。 这项工作具体内容为:拉人进入兼职群收取会费 , 每介绍一人进入 , 张某可从该人交的会费中返回费用作为报酬 , 新入会的人员 , 在进入平台后的培训、介绍任务等不允许张某再过问 。 后来被人举报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并且张某获取的报酬已达到诈骗立案标准 , 但是目前平台的负责人却未被处理 。 请问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传销?诈骗还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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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解答
【二三里资讯榆林■网络刷单拉人头行为——法律上如何认定?】王检察官:
首先:该行为不能确定为传销 。 该兼职平台事实上是以拉人头收取会费作为其主要营利手段 。 而张某在该平台处于下线的位置 , 属于执行人 , 行为类型与传销相似 , 但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 , 所以张某不宜以传销定罪 。
其次 , 是否属于诈骗 , 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
第一 , 张某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 。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 , 主要指行为人是受蒙蔽单纯的获利 , 还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在实施犯罪 , 如果系前者 , 因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犯意联络 , 不构成共同犯罪 。 如果是后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在实施犯罪 , 那么就有共同犯罪故意 。 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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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 张某是否有共同犯罪行为 。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 , 就是否实施了具体的实行行为 , 这里主要从危害后果方面考虑 , 即行为人的介绍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后果 , 如果有后果 , 则说明该介绍行为具有危害性 , 属于危害行为 , 如果没有后果 , 则说明该行为的具有潜在危险性 , 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个人认为在侵财类犯罪中 , 一般不以犯罪处理 。
针对此案 , 张某进入平台以后 , 以介绍兼职工作为由 , 拉人头收取会费的行为带有欺诈性质 , 但如果张某无法判断平台是否在实施犯罪 , 从而参加了危害他人的行为 , 那就不能认定张某有故意欺诈的性质 , 也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 且事实上嫌疑人张某也可能是受害者 。
来源: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检察室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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