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交警双阳大队:醉驾要不得——长春交警双阳大队3月26日查获一男子涉嫌危险驾驶罪,安全是法则

2020年03月26日下午 。 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法制处与双阳大队事故科抽调警力组成查缉分队 , 在双阳区九开公路巡逻管控 , 15时30分许 , 民警在九开公路旅游路道口设卡临检时 , 发现吉B5XXX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冯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 , 民警随即控制冯某 , 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 。 经检测 , 冯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2mg/100ml , 其行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 民警随后对冯某采取强制措施 , 抽取冯某静脉血样化验 。 经化验 , 冯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75mg/100ml ,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 冯某目前被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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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交警双阳大队:醉驾要不得——长春交警双阳大队3月26日查获一男子涉嫌危险驾驶罪,安全是法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二款之规定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 冯某一经定罪将面临六个月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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