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最高法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二 )

案例2

刘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

  简要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员 , 被告人王某系河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 2020年1月20日 , 江苏省宿迁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 向宿迁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东年某某采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

  1月24日 , 年某某联系刘某某寻找货源 。 刘某某从王某处获悉河南省滑县一家庭小作坊(涉案嫌疑人另案处理 , 尚在侦查中)生产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 二人商议由王某负责提供货源 , 销售口罩所得利润双方分成 。 1月25日 , 刘某某将王某购买的假冒飘安牌口罩30箱计30万只、假冒华康牌口罩24箱计21.6万只 , 合计54箱51.6万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24.9万元销售给年某某 。

  年某某将上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30箱运送至区政府指定的某物流园仓库 。 1月26日 , 区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口罩合格证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且口罩质量较差 , 遂予以封存 。 同日 , 某连锁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将上述24箱华康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给宿迁市某镇人民政府、宿迁市某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等单位 。 后袁某得知上述飘安牌口罩质量存在问题 , 便联系相关单位 , 收回尚未使用的口罩 , 并全额退还了收取的口罩款 。 2月1日 , 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

  经鉴定 , 涉案飘安牌、华康牌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飘安牌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为40.1%至44.15% , 涉案华康牌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为50.3%至53.3% , 均不符合产品标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要求(95%) , 且两种口罩的口罩带断裂强力亦不符合质量标准 , 均为不合格产品 。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 , 销售金额达24.9万元 , 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 刘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 , 刘某某作用大于王某 。 刘某某、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认罪认罚 , 且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 据此 , 于2020年2月28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 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 , 如口罩系不合格产品 , 在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情况下 , 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本案销售金额达24.9万元 , 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 , 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 , 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 因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 依法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 两罪比较 , 后罪处罚重于前罪 , 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 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此类情形择一重罪论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