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检察」4月1日起定罪量刑有变化!,最高检废止办理非法经营食盐案件解释
为适应盐业体制改革 , 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 针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废止了相关解释 , 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
食盐是生活必需品 , 也是战略物资 。 我国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制度 。 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 , 钻法律和政策空子 , 非法经营食盐 , 危害巨大 。 因食盐和工业盐外观难以区分 , 容易被不法分子鱼目混珠 , 以假乱真 。
2002年9月 , 最高检发布施行《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 , 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 , 扰乱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 ,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 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 并明确“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赛罕检察」4月1日起定罪量刑有变化!,最高检废止办理非法经营食盐案件解释】2016年4月 , 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 方案明确 , 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坚持依法治盐 , 创新管理方式 , 健全食盐储备 , 严格市场监管 , 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 , 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 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
随着改革推进 ,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的规定 , 结合检察工作实际 , 最高检决定废止该司法解释 。 2020年2月19日 , 最高检检委会会议通过了废止决定 。
根据决定 , 该解释废止后 , 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 ,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 , 分别不同情况 ,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 (经济日报采访人员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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