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社会保障】河北进一步明确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日前,河北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以及完善经办规定和监管提出更高更严要求,对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策进一步进行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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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通知》指出,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补充通知》明确,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 【源社会保障】河北进一步明确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燕都融媒体采访人员 杨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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