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达律师#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区别


#遂达律师#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区别
文章图片
在实践中 , 经常有股东彼此之间因有特别关系或特别承诺而通过协议约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甚至将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相混淆 。 虽然在实务中 , 在订立了股东协议的场合 , 往往是以股东协议为基础制定公司章程 , 股东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 , 但两者毕竟在性质、效力等方面存在区别:
一、股东协议属于任意性文件 , 并非设立公司的必备性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除外);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文件 。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定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规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规定 , 均以公司章程为必备文件 。
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 , 股东协议仅在签订协议的股东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不能从根本上约束公司本身;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
【#遂达律师#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区别】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 股东协议的订立和修改都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并不一律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存在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制定和修改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