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 二 )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
第十条 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 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 , 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后果的 , 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 。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 , 骗取奖励 , 敲诈被举报人 ,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 谎报警情等行为的 , 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 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