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新闻@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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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上午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 , 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 , 被告人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被告人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的证券账户 。
其间 , 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 , 不以成交为目的 , 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 , 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 , 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 , 撤回申报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
【触电新闻@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关联时间内 , 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 , 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 。 其中 , 唐某甲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2,440万余元 , 唐某乙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 。 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 , 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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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唐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
其中 , 唐某甲、唐某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唐某丙属于情节严重 。 唐某甲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应认定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 系从犯 。
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能主动到案 , 且到案后均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 故认定三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 。 唐某甲在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 , 经查证属实 , 具有立功表现 。 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能退缴操纵证券市场全部违法所得及预缴全部罚金 , 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 ,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宣判后 , 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 唐某乙、唐某丙均表示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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