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伙同父母炒股获利1700多万,华夏基金交易员偷看公司股票指令( 二 )


此外 , 王某强声称 , 王某从来没有给过他公开信息 , “王某到华夏基金工作 , 基金公司有规定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不能炒股 。 ”王某强声称 , 他就用牛某的名义开设账户炒股 , 其买卖股票全靠自己分析和选择 。 至于为何控制牛某的账户与王某工作的华夏基金公司旗下的股票交易趋同率达到了91.94% , 王某强表示“不知道原因” 。 同时声称 , 王某未提供炒股资金 , 盈利未给王某使用 。
另外 , 宋某祥的理由也与王某强一致 。 “炒股依据个人判断 , 炒股的资金来源有自己的工资收入、继承继父、继母的遗产包括存款和一间房屋 , 以及王某强给的生活费 。 ”
法院:
老鼠仓“零口供”第一案
三人分获3至6年有期徒刑
交易员老鼠仓并非个案 , 此案备受关注的是 , 上述三人均称无罪 , 还被媒体称为老鼠仓案中的“零口供”第一案 。
『红星资本局』伙同父母炒股获利1700多万,华夏基金交易员偷看公司股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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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卷宗
不过 , 上述三人的辩解在证据面前却显得苍白了许多 。
根据调查到的证据显示 , 王某在2009年1月15日至2011年8月9日期间 , 具有获取某基金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条件 。 同时 , 王某的账号只能是本人在本人电脑上登录 。 另外 , 从上述王某父母所持的部分证券账户的交易来看 , 其中三个账户证券交易与华夏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 , 交易异常频繁、背离王某未获取交易条件前的交易习惯 , 上述三个账户停止股票交易时间与王某无权查看6609账号的时间更是一致 。 另外 , 账号之间还有大额资金往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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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账户证券交易与华夏基金交易指令高度趋同
为此 , 法庭经审理认为 , 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 , 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 足以认定三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2018年3月28日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宋某祥有期徒刑四年 , 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王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 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 。
宣判后 , 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 判决已生效 。
对此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点评认为 , “经济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 , 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 , 证据容易被隐匿、毁灭 , 证明犯罪难度大 。 ”检委会认为 ,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 , 需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 拓宽证明思路和证明方法 , 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组织运用 , 构建证明体系 ,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红星资本局』伙同父母炒股获利1700多万,华夏基金交易员偷看公司股票指令】红星资本局采访人员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