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能源信息平台]又一个!总投资171亿元煤化工项目获批复( 三 )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 。 综合考虑现有工程和拟建工程 , 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 , 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 , 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 。 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 , 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 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
(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 加大人员培训力度 , 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 。 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及维修操作规程 , 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 , 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项目用煤质量稳定 , 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 , 强化火炬系统设计和运营管理 , 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 。
生产装置开停车、检修及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下 , 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 , 加强对硫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 , 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 。 加强净化装置低温甲醇洗尾气的管理和监测 , 有效控制硫化氢排放 。
污水处理系统应早于主体生产装置开车调试 。 非正常工况下 , 废水应根据不同水质分别暂存于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池 , 暂存池内废水返回污水处理站处理 。 进一步优化暂存池方案设计 , 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和全厂停车联锁装置 , 不得高水位运行 。 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 , 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 , 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停车等措施 , 确保废水不外排 。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 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 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
可回收的废催化剂等由厂家回收 , 烯烃分离装置废碱液送废碱液焚烧炉处理 , C4/C5+综合利用装置废碱液、生化污泥送现有工程气化装置综合利用 , 废矿物油、结晶杂盐以及无法回收利用的废催化剂、废瓷球等分别送依托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安全处置 , 依托的填埋场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要求 。 气化灰渣等一般固体废物优先综合利用 , 无法综合利用的送项目渣场填埋处置 。
渣场和依托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未建成前 , 本项目不得投产 。
(八)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 。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 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 , 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 。
(九)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 。 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 完善环境监测计划 。 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 , 开展长期监测 ,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 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 , 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 , 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
(十)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 , 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 加强环境管理 。 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 , 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 ,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 , 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 , 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 , 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
(十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 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 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 。 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 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 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十二)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 , 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 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 , 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 , 并按证排污 。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全厂环境影响后评价 ,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