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要闻]男子跨省销售未经检疫山羊被罚3万

来源: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者:周维陈再波
【[遵义要闻]男子跨省销售未经检疫山羊被罚3万】3月13日 , 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鸭溪分局接到群众举报 , 称该镇营丰组有人销售未经检疫山羊 。 事发正值疫情防控阶段 , 该分局立即联合镇农服中心前往现场展开调查 。
[遵义要闻]男子跨省销售未经检疫山羊被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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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交易的李某楼 , 正以每斤17.5元销售山羊 , 被执法人员堵住 。 现场查获一辆车牌号为陕AX6*的红色厢式货车 , 车上载有山羊76只 , 货值10万余元 , 当事人李某楼不能提供山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涉嫌非法从事运输销售动物及其产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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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的山羊是3月10日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装车启运的 , 准备运往鸭溪镇杨柳社区销售 , 我不能提供检疫证明 , ”当事人李某楼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 但对该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认识不足 , 仍存侥幸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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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致病病毒的山羊 , 一旦流入市场 , 会造成家禽牲畜生病乃至死亡 , 人类也会因此感染布病等各类疾病 , 加之现在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 , 如果不按规定去检疫 ,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 , 你后悔都来不及” , 经现场办案人员陈再波、张正洪耐心劝解 , 最终李某楼认识到这种行为不可取 , 遂将车上全部山羊交由镇农服中心留市观察 。 经检疫 , 该批山羊全部为合格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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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陈再波介绍 , 李某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 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 , 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之规定 , 依法对当事人李某楼处以罚款21280元的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张某锋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
按照“即时发现违法行为 , 快速锁定违法当事人 , 及时固定违法事实证据 , 形成完整证据链”办案流程 , 鸭溪执法分局今年累计立案12件 , 有效震慑了各类违法行为 。 该分局局长刘睿表示 , 将继续加大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 确保一方安宁无疫 , 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同时也提醒和告知广大经营者 , 在收购山羊等动物时 , 一定要购买经过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动物 , 运输动物时要确认启运的动物经过检疫并随附检疫合格证 , 违法运输动物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 , 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染的 , 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