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最高检、公安部公布4例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犯罪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 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 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 依法立案侦查、批捕起诉了一批案件 , 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 。 当前 , 一些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特别是重点原材料仍然供应紧张 , 不法经营者趁机通过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哄抬价格 , 牟取暴利 , 危害较为严重 。 为继续做好侦查、检察工作 , 保持对哄抬物价犯罪的打击力度 , 稳定特殊时期的市场秩序 , 现联合编发典型案例4件 , 供办案中参考 。 【法律要旨】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 , 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 构成犯罪的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 依法从重处罚 。 在疫情防控期间 , 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 , 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 , 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 , 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 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 , 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 , 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 , 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 , 层层加码 , 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 , 牟取暴利 , 扰乱市场秩序的 , 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 , 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 , 依法严惩 。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 , 分别系企业经营者 。 文某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滤类材料 。 2020年2月20日前后 , 饶某联系文某 , 请其生产6吨用于制作防疫口罩的关键原材料熔喷无纺布 , 双方商定每吨价格18万元 , 文某收取饶某货款108万元 。 2月24日至3月6日 , 文某组织生产并分四次向饶某交货5.469吨 。 经查 , 该批熔喷无纺布的生产、运输等成本 , 每吨不足2万元 。 文某交代 , 其知道疫情期间熔喷无纺布是制造口罩的主要材料 , 因此把售价提高 。 饶某拿到熔喷无纺布后 , 随即转手倒卖给了广东、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产企业 , 价格为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不等 。 饶某的倒卖行为系以个人名义进行 , 经营数额为177.07万元 , 获利约70万元 。 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侦查 , 同日对文某、饶某刑事拘留 , 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16日以文某、饶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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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公安侦办人员一起商讨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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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 , 文某的公司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管理规定 , 大幅提高防疫物资的销售价格 , 牟取暴利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涉嫌非法经营罪 , 文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亦涉嫌非法经营罪;饶某取得货物后立刻转手加价倒卖 , 牟取暴利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 情节特别严重 , 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饶某均符合逮捕条件 。 2020年3月20日 ,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 ,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文某、饶某 , 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曹某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曹某 , 系个体经营者 。 2019年11月开始 , 曹某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普通民用口罩 , 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的售价为每只0.16元至0.28元 。 疫情发生后 , 曹某通过微信平台、线下代售等方式 , 将生产的口罩销往全国各地 。 在销售价格上 , 曹某为牟取暴利 , 逐日提价 , 几天时间内将售价最高涨至每只10元 。 经查 , 在2020年1月22日至2月2日期间 , 曹某的经营数额为150万余元 , 获利129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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