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 债券交易员同家人玩“老鼠仓”获利上千万,一家三口均被判刑,( 二 )


证监会上公司调查时 , 他畏罪出逃
庭审中 , 三被告人均不供认犯罪事实 。 王鹏辩称 , 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 , 亦未提供信息让其父母交易股票 , 对他们交易股票的事情并不知情 。
王慧强辩称 , 王鹏从未向其传递过未公开信息 , 王鹏到其工作的基金公司后 , 就不知道他还在进行证券交易;宋玲祥也辩称 , 没有利用王鹏的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 , 也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
对此 , 公诉人回应 , 王慧强、宋玲祥与王鹏为亲子关系 , 关系十分密切 , 从王慧强、宋玲祥的年龄、从业经历、交易习惯来看 , 王慧强、宋玲祥不具备专业股票投资人的背景和经验 , 且始终无法对交易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
公诉人还指出 , 王鹏在证监会到他工作的基金公司对他调查时 , 畏罪出逃 , 且离开后再没有回到公司工作 , 亦未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 。 其辩称系因担心证监会工作人员到他家中调查才离开 , 逃跑行为及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
法庭经审理认为 , 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 , 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 足以认定王鹏、王慧强、宋玲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2018年3月28日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分别判处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900万元;判处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690万元;判处王慧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210万元 。
最高检:证券期货犯罪 , 其隐蔽性较强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 , 就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而言 , 主要解决的是在隐蔽性很强的证券犯罪中如何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的问题 。
“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 , 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 , 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 , 隐匿、毁灭证据较为常见 。 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又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形下 , 如何组织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 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 ”
郑新俭介绍 , 没有直接证据 , 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组织运用 , 仍然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 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案中 , 王鹏与其父母三名被告人始终不供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事实 , 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 , 完整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 , 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 。
郑新俭说 , 该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 依法运用客观证据证明犯罪 , 充分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 , 增强审查判断证据和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具有指导意义 。 相关责任人员均要追究刑事责任 , 也表明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决心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赵倩高鑫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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