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资讯■事先并没有这样说,二手车更改车牌号码被拒赔?投保人摸不着头脑(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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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自身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 条款内容无效
保单特别约定的“驾驶或乘坐保险单中所列牌照号的机动车辆过程中” , 从文义上应当解释为驾驶或者乘坐保险单中机动车辆 , 并非投保车辆的车牌号 。
尽管张某将车过户给李某时未履行通知义务 , 但李某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 李某作为合格的驾驶人并未使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 因此未对保险合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 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 基于此 , 法院宣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 想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给付20万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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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案例核心 , 让拒赔无处遁形
首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保险标的的转让 , 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 ,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 因转让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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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 , 张某或李某虽未履行通知义务 , 但李某受让车辆后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 且车牌号并不是识别机动车的唯一信息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也是识别机动车的重要信息 , 李某作为合格驾驶人 , 并不会使得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 对保险公司变更被保险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 故李某在事故发生前作为车辆所有人 , 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现保险期间内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 ,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
其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 订立保险合同 ,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 ,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 视为该条款无效 。
案例中 , 尽管投保单上规定着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时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 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 但是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 , 故该条款并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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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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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制定车辆转让需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险合同相关信息的本意在于方便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 , 而不是以此来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
【汽车资讯■事先并没有这样说,二手车更改车牌号码被拒赔?投保人摸不着头脑】但是为了方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 机动车所有人转让机动车后 , 受让人应当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相关信息的变更 , 以便于将来更顺利的得到保险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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