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概念股」从阿里支付394万美元和解,谈中概股虚假陈述及信息披露问题

【「中国概念股」从阿里支付394万美元和解,谈中概股虚假陈述及信息披露问题】
作者丨倪富华 上海律协国际投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载已获授权)
摘要
我国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上的中概股不到200家 。 中概股即主要资产和收益在中国大陆的公司股票 。 这些公司从美国等国家证券市场上市 , 解决了融资问题 , 但是也产生了包括公司治理 , 信息披露 , 审计等各方面的很多衍生问题 。 最终这些问题引发了美国证券市场上针对中概股的集体诉讼 。 例如 , 马云和他的阿里巴巴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官等由于在上市过程中没有做到妥善的信息披露 , 在美国被起诉 , 该证券集体诉讼在2019年10月16日和解结案(具体案件信息为Christine Asia Co. v. Jack Yun Ma, 2019 U.S. Dist. LEXIS 179836) , 和解的结果是马云一方需要支付对方3,937,803.35美元(reimbursement of $3,937,803.35 of out-of-pocket expenses)费用 , 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赔偿费用 , 还不包括聘请律师等其他费用 。 这只是中概股在美国集体诉讼中的一般案件 。 在美国政府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下 , 中概股在美国的集体诉讼会越来越多 , 本文据此就美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和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认定作阐述和介绍 。
「中国概念股」从阿里支付394万美元和解,谈中概股虚假陈述及信息披露问题
本文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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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裁判思路
在探讨正题之前有必要做如下说明 , 以利于了解本文的特点:
在美国 , 作为律师同样需要做案例分析 , 但是与国内不同的是 , 案件分析是基于判例规则的抽象与对比 。 例如发生在美国的一个案件 , 一个人进入仓库进行盗窃 , 属于burglary in the second degree(二级盗窃罪) , 律师要做的是找案例去归纳出哪些是burglary in second degree (二级盗窃罪)的element(构成要件) 。 通过案例会发现A defendant is guilty of burglary in the second degree when he enters or remains in a structure without authority ,he has the intend to commit a felony or a theft, and the structure at issue satisfied the definition of a “building” under the statue(当被告未经许可进入或停留在建筑物内时有实施重罪或盗窃的意图 , 他就犯有二级盗窃罪 , 所涉建筑物符合法律下“建筑物”的定义) 。 这时 , 还要找到类似能解释案件中“仓库”的案例 , 也就是比对案例里找到的“building”( “建筑物”)的概念 。 如果能找到的只有“停车库”而不是“仓库” , 有以下两种选择:要么继续找案例 , 找到类似能比对出的为止 , 要么类推或者找policy(立法政策)来证明观点 。 这跟我们国内法律检索的思路不同 , 我们的思路是不清楚的地方找法条 , 再不清楚的找司法解释 。
介绍美国裁判思路的一个原因在于 , 读者会发现本文的很多分析都是基于案例 。 这也是笔者结合判例法的一种中文式解读 。 由于判例都有特殊性 , 这些案例在碰到类似案件可以被作为标准 , 但碰到不同案件还需要做判例法的比较与抽象工作 。 很可能引用判例中的裁判规则跟本文的标准不一样 , 那是因为本身有很多事实都不同 , 为了论证结论 , 法官又会创设新的标准以适应不断出现的事实 , 从而解决现实问题 。
法律分析
一、虚假陈述以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常见请求权基础
常见的虚假陈述以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权基础的法条如下:
英文原文:
Ҥ 78j. Manipulative and deceptive de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