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短视频为什么不能随便“搬”?法官详解侵权风险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3月19日电(采访人员 宋宇晟 单璐)疫情之下 , “刷”短视频已成为网友“宅”在家中的休闲娱乐方式之一 。 但与此同时 , 也出现了一些创作者“搬运”视频来吸引粉丝的现象 。 其中涉及哪些法律上的风险?近日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冯刚就此接受了采访人员采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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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冯刚接受采访人员采访 。 单璐 摄

  短视频的侵权风险有哪些?

  “我们在提供著作权保护的时候 , 首先要判断这个客体是不是作品 。 ” 冯刚指出 , 独立创作且能完整表达思想感情的短视频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

  他介绍 , 短视频涉嫌侵权的案件大致包括三类:其一是将别人的短视频未经许可进行传播;其二是在制作短视频的过程中 , 自己利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 , 比如说利用他人音乐作品演唱等;其三是利用他人视频的一些元素重新组合产生新的作品 , 以此作为自己的短视频进行传播 。

  这些行为是否都构成侵权?冯刚认为不可一概而论 。

  其中 , 直接把他人制作的短视频进行网络传播 , 涉嫌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自身表演行为播放他人的作品 , 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而利用他人作品中的一些元素重新组合并形成全新的作品进行网络传播 , 则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

  但他同时强调 ,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谁来负责?

  类似的短视频侵权行为 , 谁是其中的责任人?

  冯刚表示 , 短视频的制作者是短视频的权利人 , 也是它的责任人 。 “如果短视频侵犯他人著作权 , 短视频制作者理应依法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可能还要承担赔礼道歉这种民事责任 。 ”

「中国新闻网」短视频为什么不能随便“搬”?法官详解侵权风险。  同时 , 短视频平台也可能存在相应的责任 。

「中国新闻网」短视频为什么不能随便“搬”?法官详解侵权风险。  冯刚说 , 在平台没有参与短视频内容生产情况下 , 如果没有对上架内容进行有效监管 , 比如知晓有侵权内容但未限制传播扩散、未要求视频上传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播放等 , 类似情况被视为平台存在过失 , 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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