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志新@辱妻杀人案终审 毕志新被判无期是否过重?

近日,一起辱妻杀人案,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2015年2月5日,河北省涞源县南屯镇张家庄村,毕志新走进了他从小就认识的同村人冀鹏的家,用手中的镰刀杀死了对方。毕志新之所以杀人,是因为他认为冀鹏先后三次强奸了他的妻子,而且在寻求法律帮助的过程中,他一直走得不顺。最终,他选择了“复仇”。毕志新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冀鹏家人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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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志新的妻子不接受终审判决,她认为判得太重,将会继续申诉。而对此感到“不服”的,也不仅是毕志新的家人,案件详情曝光后,网上出现了不少“同情”毕志新的声音。这些声音认为,冀鹏强奸毕志新妻子在先,毕志新一家又一直没能得到司法救济,因此,他的复仇行为可以理解,法律应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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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固然没错,但这起悲剧难道真的是不可避免的吗?各级司法、执法机关,在这起辱妻杀人案件中就真的没有需要反思和进步的地方吗?恐怕也不然。法律当然不该纵容这种复仇,但是,健全的法治却可以防患于未然,提前避免这种复仇的发生。
这种“支持复仇”的朴素是非观念,确实有着不小的群众基础。然而遗憾的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这种观念并不能、也并不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以秩序止干戈,用规则平争讼。在法治不彰、民风彪悍的古代,复仇或许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蛮荒时代的规矩,无论如何都不能用在讲求法治的现代社会之中。
今天,我们审视辱妻杀人案件时,我们应当明白,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复仇从来都不是一个可选项,同时,我们也该从中看到教训,吸取教训,让我国的法治进程继续进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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