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哥哥是省国资委领导,弟弟受贿450万向下属企业要工程

利用兄长担任广东省国资委党委书记的便利,刘某明多次向省国资委下属的企业要工程,并收受请托人送的财物,金额高达450万元,最终兄弟俩均被查处。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
刘某明1959年生,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刘某明利用其兄刘某(另案处理)担任广东省国资委党委书记的职务影响力,与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员约定:由刘某明向省国资委下属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谋求工程或签订买卖合同,事成后刘某明多次收受了请托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50万元。
其中,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刘某明接受许某请托,通过广东水电二局时任董事长黄某的职权,帮助许某违规分包水电二局汕头大围达标加固工程部分施工标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刘某明分两次收受许某贿送的人民币200万元。
2010年至2012年间,刘某明通过时任广东铁路投资集团总经理罗某、广东省西北城际轨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的职权,帮助文某分包了中铁十四局佛肇城轨项目的部分劳务,牟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刘某明分两次收受文某贿送的人民币120万元。
2012年,刘某明通过时任粤电集团副总经理祝某的职权,帮助大华中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向粤电集团供应煤炭6万吨,牟取不正当利益。
事后刘某明在2012年底,在广州天河北路附近收受周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3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刘某明家属代为退缴了赃款人民币32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明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明犯罪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已退出部分赃款,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刘某明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上诉,认为量刑畸重。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访人员】尚黎阳
【作者】 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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