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业部、公安部:打击“炒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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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打击“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公安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公安局:
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 , 部分地区出现“炒猪”行为 , 严重影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正常开展 , 严重破坏生猪生产恢复秩序 , 严重损害养殖者的合法权益 。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 加快恢复生猪生产 , 严厉打击“炒猪”行为 ,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加强行刑衔接 , 加大对“炒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 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研判会商等工作机制 ,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屠宰病死猪 , 恶意传播动物疫病 , 随意散播疫情谣言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 切实形成监管及侦查打击工作合力 。 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 ,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梳理 , 认真组织核查;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 , 对辖区内是否存在“炒猪”团伙或“炒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 对在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环节发现的“炒猪”行为线索坚决严肃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 ,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 , 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 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案件、通报的线索 ,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审查 , 涉嫌犯罪的 , 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重大案件 , 实行挂牌督办 , 坚决一查到底;对涉及黑恶势力的 , 坚决做到除恶务尽 。
二、完善工作机制 , 加强关键环节监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疫情排查和处置 , 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 , 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 规范做好病死猪的登记和处置;要严把屠宰入场关 , 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对证物不符的 , 要依法处理;要严格病死猪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管理 , 建立规范的台账制度 , 防止病死猪外流;要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 , 严把产地检疫出口;要积极推进将生猪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 , 逐步建立动物检疫证明核销机制 。
三、广泛宣传动员 , 形成强大工作声势
各地要加大对打击“炒猪”的宣传力度 , 采取明白纸、告知书、约谈、签订责任书等方式 , 对辖区内涉及生猪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要及时总结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 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 , 提高公众对“炒猪团”危害严重性的认知 , 营造全民防“炒猪团”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
【农村农业部、公安部:打击“炒猪”行为 】(封面图来自: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