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为何永居条例所到之处,皆为愤怒?( 二 )

还有这最后几条 , 为了体现人道主义、满足家庭团聚的需要 , 设身处地为外国友人提供了婚姻、生育、养老的解决办法 , 虽然在年限上有一定的限制 , 但不能杜绝海外华人用外籍换取永居的特殊情况 。

尤其是第十九条“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 , 可申请永居资格 , 敢问什么叫做其他正当理由?这语焉不详的法条是供我们发挥想象填补空白的吗?

总之 , 原本指望细化的问题 , 现在却拟定了更笼统的标准 。 条例修改的本质是放宽了高级人才申请永居的门槛 , 说的白话一点就是等级越高门槛越低 , 但“高级”究竟是如何定义 , 怎么筛选 , 又如何执行才是关键 。

第二个问题:审批制度的严格能否过滤掉有水分的申请人 。

从逻辑上来说是肯定会的 , 我国审批制度的完善程度很高 , 并且有签证、《国籍法》、《外国人就业证》、移民成本等各个关卡的审理 , 极大程度保证了申请人的资格 。

但有一条 , 在2004年的管理办法中还存在永居证期限的强调 , 到了2020年则没有了这条限制 , 这是否意味着永居条例一旦通过 , 可操作性将会大大提升?

或许有乐观的朋友会说 , 我这种论调纯粹是在鸡蛋里挑骨头 。 但请明白 , 法律的完善就是一个在鸡蛋里挑骨头的过程 , 政策需要领先一步 , 但是随后一定是更为细化的准则 。 因为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情况远比五千字的法律条文复杂得多;黑灰产跑得可比法律修订快得多 。

况且现在不正是征求意见吗?司法部的这一举措值得肯定 , 至少为我们的发展提供了初稿 , 至于稿子中的不当之处和局限性 , 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去订正 。

总结一下 , 从国家层面来看 , 引进外国人才是全球化的进程也是展现国力的标志 , 《永居条例》的修改和出台刻不容缓 , 但是涉外管理绝不是还未成熟的法条能够轻易涵盖的 。

由于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 , 只能对条例提出些粗浅的看法 , 欢迎各位读者或研究法律的专业人士在评论区说出你的观点和建议 , 也欢迎来我的交流群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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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问题

说完条例本身 , 我们再来谈谈对外政策所面临的内部现实 。

有人将《永居条例》(对外开放)和对内管理比喻成平行关系 , 说高端人才的引进和超国民待遇是两码事 , 对此我想说如果真的平行 , 那么也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反对了 。

《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对这次条例的反对声音做了一个简单的陈述 , 他认为公众之所以敏感是因为对以往外国人的在华管理制度不满意 , 对相关部门能否消除超国民待遇一事缺乏信心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