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一)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或者提交有关资料;
(三)未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四)发现水下文物后未及时报告。
【 国务院|(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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