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朝阳法院:签订“共享员工”合同要明确报酬

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刘洋)受疫情影响 , 民营企业提出“共享员工”计划 , 即通过临时合作 , 将员工“借调”到另一企业 。 对此 , 北京市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汪洋认为 , 该模式的法律关系认定和风险防控存在很大探讨空间 。 汪洋表示 , “‘共享员工’模式产生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 因此要更加关注对员工的健康保护工作 。 ”

汪洋介绍 , 在“共享员工”情况下 , 可能存在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双重劳动关系、混同用工、劳务派遣、劳务租赁等形式 , 对“共享员工”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 , 将导致权利义务分配的巨大差异 。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汪洋法官建议企业之间在商定共享计划时 , 细化合同约定 , 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

具体而言 , 汪洋认为 , 首先在报酬给付方面 , 原单位或新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 , 对共享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计算方式、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主体等重要事项予以确认 。

其次 , 社会保险方面 , 在新公司工作期间 , 无论是感染新冠病毒 , 还是发生其他形式的受伤 , 如果属于劳动关系 ,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 可以由新的工作单位承担责任 。 如果属于劳务或其他契约关系 , 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 员工相关待遇的支付主体、支付标准比照工伤保险待遇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朝阳法院:签订“共享员工”合同要明确报酬及保险。汪洋还认为 , “共享员工”模式下会产生致人损害的义务承担风险问题 , 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朝阳法院:签订“共享员工”合同要明确报酬及保险。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