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成立物管会作为临时机构 各方称助于业主行使权利( 二 )

同时 , 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 , “机构的设置以及后期的管理一定要合理、透明 , 否则可能会出现更多麻烦 。 ”

针对上述情况 , 王佳红律师表示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立法设计 , 对于现实中诸多困难问题的解决以及业主权利的行使是有促进作用的 , 具有合理性 。 但是 , 由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立法设计中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的 , 无疑是为基层政府设定了更多的职责 , 在实践运作中有可能会限制业主自治权利的行使 , 为此二审稿中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界定为临时机构 , 更加明晰了临时过渡的性质 。

此外 , 王佳红认为 ,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 例如物业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是什么性质 , 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否能提起诉讼 ,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这些问题都还有待立法进一步予以完善和明确 。

新京报采访人员 张建

【业主】成立物管会作为临时机构 各方称助于业主行使权利。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柳宝庆